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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备用电池运行时间规定为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当消防主机主电源切断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系统的电池备用电源工作时间必须不小于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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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0电池

检验要求:

a)每季度检查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池,不应有变形和膨胀;

b)每季度进行消防电源主备用电源切换试验,记录备用电源在标准负荷下的连续工作时间,检查备用电池状态是否正常;

c)每季度检查一次电池极和端子。连接要可靠,外观要金属。

维护方法:

a)清除电池极柱周围可能出现的黄色和白色糊状物;

b)更换电源状态异常的备用电池;

c)在电池端子上涂抹保护剂,如凡士林,以防止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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