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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灭火器失效
失效灭火器: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筒体严重锈蚀,
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
表面有凹坑;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器头存在裂纹,
无泄压机构;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
包括铭牌脱落,
或虽有铭牌,
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
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被火烧过。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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