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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增加打印录像等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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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

北京高亮律师事务所-萤火虫婚姻团队律师吕静娇原创

案情简介:原告景某与杨某福结婚,杨某福于2021年8月1日死亡。2021年9月,原告在得知杨某福有遗嘱后,因对遗嘱效力有争议,于2021年9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杨某福遗嘱内容无效。原告景某、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遗嘱人杨某福于2021年2月7日所立遗嘱及律师见证。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增加打印录像等遗嘱形式

关于遗嘱的形式:原、被告均向法院提交了遗嘱人杨某福于2021年2月7日所立的遗嘱及律师见证,均以打印形式记载。遗嘱第二页由立遗嘱人杨某福、证人朱签名,证人王签名;证人书由杨某富、朱签名,王签名。且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音像光盘一张,证明杨某福以音像方式立遗嘱。

法院判决:打印遗嘱中的立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遗嘱首页签名,见证人王仅签名,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记录的遗嘱存在一些问题,如杨某福亲自叙述遗嘱等法律记录不完整,没有证人画像,没有时间。因此,最终确认杨某福的遗嘱内容无效。

案例分析:打印遗嘱是指遗嘱人和见证人用电子设备书写电子文件,通过打印机等设备输出书面文件,完成签名、见证等程序后订立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印刷遗嘱成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不再分为自书遗嘱和书面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见证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在形式上,打印遗嘱要求在制作打印遗嘱的全过程中有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签署日期、月份和年份,以保证打印遗嘱的每一页都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所有见证人都在场。

录音遗嘱是指录音遗嘱和书面遗嘱一样,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他们的证言被录音录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将民法典继承法中原来的“录音遗嘱”改为“录音遗嘱”,并增加了录像的形式。此外,在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确认方式中,增加了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的内容。在立遗嘱日期的规定中,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录音录像记录年、月、日的内容。

虽然打印遗嘱相对简单、规范、易于识别,但存在真伪难辨的问题。为确保遗嘱内容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院一般对印刷形式的遗嘱谨慎对待,严格审查。虽然记录在案、记录在案的遗嘱能更直观地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和立遗嘱能力,但存在保存方式相对复杂、容易通过编辑加工被篡改的风险。法院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审查也相当严格。

本案中,立遗嘱人杨某福所立遗嘱中的两证人未在第一页签名,仅在遗嘱第二页签名,且证人朱、王签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视听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见证人的肖像。立遗嘱人应亲自描述遗嘱的所有内容,记录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姓名和时间。被告人杨某福提交的视听资料中,没有对遗嘱内容的亲自描述,也没有证人的画像和时间。这不符合法律,是无效的遗嘱。

律师建议:无论是打印遗嘱、记录遗嘱还是其他形式的遗嘱,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避免因形式上的瑕疵而无法有效处分自己的财产。

备注:本案来自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2021)甘0121民初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

甘肃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1)甘民初字第2731号0121

原告景某,女,汉族,1950年2月3日出生,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陈菊梅,甘肃开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男,汉族,一九八八年七月二日出生,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永登县。

委托代理人:李炎,甘肃齐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与被告杨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菊梅、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景某的诉讼请求:1。确认杨某福遗嘱内容依法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及理由:原告的丈夫杨某福于2021年8月1日死亡。2021年9月,原告接到永登县公证处电话,询问杨某福生前是否为原告留有遗嘱。目前,杨某带着杨某福的遗嘱到公证处确认其有效性。原告在了解相关材料后,认为该遗嘱并非杨某福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遗嘱。遗嘱第二条第二项没有处理遗产。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原告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是无效的。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杨辩称:第一,从遗嘱形式上看,该遗嘱合法有效。首先,杨某福在他面前立了一份有效的遗嘱,并委托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其遗嘱。2021年2月7日,兰州联海律师事务所朱律师、王律师现场见证了反对遗嘱的过程,并出具了律师见证声明。上述立遗嘱过程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嘱为印刷遗嘱。其次,杨立遗嘱时,全程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符合《民法典》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是以录音录像形式制作的遗嘱。综上所述,从遗嘱形式来看,涉案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第二,从遗嘱的内容来看,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首先,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初(2020)甘0121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杨辉对杨某福的债权,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债权。上述债权为杨某福合法拥有的婚前财产,在与景某结婚前购买。杨某富出售上述房产所得售房款为其个人财产。民国初甘肃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杨惠秀对杨某福的债权,是杨某福单独享有的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被继承人有权处分其债权。其次,关于杨某福的抚恤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应得费用,应参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人力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第二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统称遗属待遇)。“根据上述规定,遗属应当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上述通知对幸存者的范围并未定义为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有先例丧葬补助和死亡赔偿金要按继承处理2。因此,参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处理丧葬补助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从内容上看,杨某福的遗嘱并不违法。3.景某已经抛弃了杨某福,他无权继承杨某福的全部遗产和抚恤金。景某与付是夫妻。1980年左右,双方因性格不合离婚。此后,景某与杨某富再无联系。2019年,因为杨某福身患癌症,无人照管。景某和女儿杨慧秀以照顾其生活、看病为由,将杨某福引诱至内蒙古。到内蒙古后,他诱骗杨某福将其在永登县的房屋以极不合理的底价转让给景某之女杨慧秀。以上房子的市场价至少在50万左右。同时,景某与杨某福办理了复婚手续。后来荆和杨惠秀对杨水富的生活和病情视而不见。杨某富无奈,从内蒙古回到被告。后来被告人对杨某福进行治疗和护理。景某、杨惠秀对上述抚养费置若罔闻。杨某福死亡后,其丧事由被告办理。被告人景某、杨惠秀被通知参加葬礼,但景某、杨惠秀对此置若罔闻。现在他们发现老人身后有遗产,他们会告到法院,这与礼义不符,与情不合。被告人在照顾杨某福及办理其丧事上花费了大量金钱。景某作为杨某福的合法妻子、杨惠秀的合法子女,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扶养义务。治疗杨某福病重且年老体衰,应弃之不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被告有权获得丧葬补助金、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综上,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彰显公平正义。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均向法院提交了遗嘱人杨某福于2021年2月7日所立遗嘱及律师见证,并以打印形式记录在案。遗嘱第二页由立遗嘱人杨某福、证人朱签名,证人王签名;证人书由杨某富、朱签名,王签名。且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音像光盘一张,证明杨某福以音像方式立遗嘱。此外,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与杨某福(已死亡)的结婚证,证明原告是法定继承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遗嘱效力存在争议,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杨某福遗嘱内容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立遗嘱人杨某福和律师见证人所立的遗嘱。原告的质证意见是,遗嘱仅在遗嘱第二页签名,第一页两证人未签名,以及证人朱、王签名,不符合形式要求;记录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画像组成。遗嘱人应当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各自的肖像、姓名和时间。被告人杨某福提交的音像资料,没有亲自叙述遗嘱内容,没有证人画像,没有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是无效的医嘱。被告辩称原告遗弃了杨某福,无权继承,但根据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法院无法确认这一事实。综上,遗嘱人、见证人未在遗嘱首页签名,见证人王仅签名,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记录的遗嘱也存在法律记录不完整的问题。故本院采纳了原告的质证意见。我们原告知你们确认杨某福遗嘱内容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36条、第11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立遗嘱人杨某福(已死亡)所立遗嘱无效。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葛伟

石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玉玲

2022年3月28日

记录者蒋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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